房屋拆迁是影响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必须要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就要对房屋拆迁人给与一定的补偿,并且拆迁也要严格依照一定的程序。
一、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金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综上所述,拆迁管理费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以城市规模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安置费用,具体的标准要依照各地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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