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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在什么时间内请求撤销?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在什么时间内请求撤销?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应在什么时间内请求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若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就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经典判例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7日结婚,2011年5月23日离婚。原因是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结合。婚后被告常常喝酒后发酒疯强迫原告过性生活,从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原告因此身心受伤,度日如年。原告为了尽快解脱与被告的痛苦婚姻,逼于无奈才在被告拟就的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的。因为其中要原告补偿200万元给被告是毫无理由和极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书》中分割给原告的某2市某3别墅(使用权证号:XXXXXX)并非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原告的婚前财产;某2市某丁房产是原告付首期,原告的弟弟黄某2交按揭款供房,姐弟合买安置原告父母晚年居住生活的。其实原告与被告婚后只购买了某1地的别墅(首期款加装修共人民币80万元是原告支付的)。原告在精神心灵受到难以言喻的痛苦胁迫下,为求得解脱而表示过愿意给被告2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的承诺之显失公平某是无效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黄某1与被告廖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1点中的女方补偿200万元给男方的内容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本案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原告补偿被告200万元”因显失公平而无效,即原告请求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该规定,原告申请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为1年。而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23日离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提起本次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自2012年5月24日起,原告之撤销权已经消灭。

二、原告称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法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而签署离婚协议。而具体到本案当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的事实,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或变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1的诉讼请求。

论法律师简评

目前,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如今,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好合好散,即协议离婚。然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双方为财产分割反目成仇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协议离婚后,夫妻一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该如何处理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则有所涉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分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有效条件。只要离婚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经签署,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若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就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例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目前该司法解释已经失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经失效)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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