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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土地补偿费用应如何认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没有国家编制,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所从事的事务也不完全是国家公务,还包括村内自治事务等。因此,对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简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村基层组织除了管理本村自治事务外,还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完成国家各项行政任务,实际上承担着大量行政性工作。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侵吞公款的,应当认定为贪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指国家征用土地后,对所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将这部分款项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显然属于从事公务。但是,土地补偿费是村集体财产还是公款,对该款的管理、发放是村内自治事务还是从事公务,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首先,代政府发放给土地承包人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此后,不少省级人民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明文规定,应将70%至9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归村集体使用。据此,村基层组织依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即使相关补偿费被拨入村委会账户,也仍属村委会代为管理的公款,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进行管理的职责并未结束,其进行的发放工作仍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在此过程中将公款非法占有的,应当认定为贪污。其次,应归属村集体的情况。其中,一是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集体使用的部分。这部分费用,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并由村集体予以提留,即成为村集体财产。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按80%给被征地农户的标准扣除后,村集体提留的剩余20%,即为村集体财产。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村集体所有的资金,应以职务侵占性质认定。二是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农村集体土地情况比较复杂,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公用地、未利用地等。征用公用地、生产路、村上便道、未利用地等土地后发放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这部分钱款,也应以职务侵占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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