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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形式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保证的成立实际上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但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的。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性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性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的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我国《》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而《》和《》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称为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定金担保。对定金担保为物的担保还是另外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定金为金钱担保,不属于物的担保;也有人认为,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人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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