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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否可以约定(连带责任有时效吗)

连带责任是否可以约定(连带责任有时效吗)

一、连带责任是否可以约定

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只由一个人还。如果这一个人没有偿还能力的话,就必须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偿还。

连带责任应该是明确的,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应当是约定不明。如果是借贷关系中的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担保期限为借贷期限届满后6个月。

所谓连带责任,这是二个以上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如果只是债务人一人,不存在什么连带不连带的问题,债务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一般担保合同权力人都会把合同写成担保责任至贷款人偿清债务为止,这样是为了权力人万事如意自己的利益尽量不受损害。所以不论贷款合同的还款时期是多久,担保合同都会约定到偿清债务为止。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约定连带责任就是,你和连带责任人进行了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后,你付连带责任的条款法定连带责任,就是从法律上你对事故他人具有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雇主对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富有法定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有时效吗

你的欠条中明确显示是1月4日届清偿期,之后开始计算6个月,这6个月为保证期,且对方为连带保证人,所以你只需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可,当然得留下书面凭证,从主张之日起就转由诉讼时效来保护,即2年,在2年你随时可以起诉,而且你每次主张权利,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从主张之日起再重新计算2年,所以只要你积极行使权利,就不需要担心他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你必须在履行期届满的6个月内,即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规定,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你起诉酒店,且酒店不是你所在单位。该案件属于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如果你要求所在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期限为“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意见。请采纳。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如果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证期间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是的,6个月是法定的保证期间,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期限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不过假如有证据证明债权人虽然没有起诉,但是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的话,就不适用半年了,而是三年的诉讼时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债务人是不对等的,因为承担最终责任的是债务人,表现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担责上的差异也是连带保证责任与真正的连带责任之间最大的区别所在。也因为这个原因,连带保证责任被称作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正是基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不对等且较小,所以才规定了担保法解释的36条,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进行宽容的处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被受影响中断,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毕竟当事人责任大的,法律对其的约束就应当严格,反之,责任小的当事人,法律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宽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依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合同中未约定的,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2,但是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提起相关债务诉讼,保证期间中断。 3,《担保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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