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物权含义有哪些规定(担保物权的规定)
一、关于担保物权含义有哪些规定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与其对应的是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自身债务或他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前者是物上设立的权利,而后者是人的权利。前者表的只能是物或物化的权利,而后者存在人保的形式。
物权法202条已修正了担保法解释12条的内容刚我查了你所的87题,C不对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不适用担保期间,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债权人均有权主张担保物权。但是应予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已经为物权法第202条修正,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抵押权同样罹于时效。物权法虽然没有对质权的行使期限进行规定,但是规定了出质人的催告权和对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权,将确定质权行使期限的主动权交给了出质人。所以,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C对,应选,但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则C错,不选。
1、A向B借钱,用C的房产做抵押,A把债务分割给D。没经过B的同意,A分割给D的债务有效?答:无效。2、没经过C的同意,C房产有义务给D的债务做抵押?答:不可以;c的房产只对合意的债权人负责。3、?“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句话怎么理解?能举个例子吗?答:按照动产抵押的规定,c抵押给b的财产被别人f买走了,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这种情况虽然c的财产抵押给了b,但买受人f是属于正常经营的活动主体,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所购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因为你有抵押权就判定买卖行为无效或收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即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要注意的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物权的规定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物权即是对物的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益,在我国,,建设用地等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支配人只享有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在广义上享有所有权的效用,因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抵押给第三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形式。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 与其对应的是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对抵押权、质押权的成立,作出了与担保法不同的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质押权在交付时设立。物权法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成立区别对待。但担保法的规定是,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质押合同自交付时生效,将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效力混为一体。实际上,物权法的规定是合理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经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至于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不办理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权利人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没有办理的不享有抵押权,但不等于不能依据合同行使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可以从这个角度写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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