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李跃富因虚构能办理各类证书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揭示了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及其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诈骗行为的惩处与宽严相济的原则。李跃富的退赔行为和认罪态度对判决产生了何种影响?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以下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跃富因诈骗罪被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跃富自2018年起,通过QQ和微信发布办证信息,声称能办理教师资格证、护士证等,并以此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害人沙某、地某、卢某等8人通过李跃富办理教师资格证,被骗金额共计96000元,后李跃富退还65000元。另有多名被害人被骗,部分款项被退回。李跃富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401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跃富,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西昌市人,户籍地西昌市,现住西昌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鋆,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跃富从2018年开始通过QQ、微信朋友圈发布办证信息,称自己能办理教师资格证、护士证、普通话等级证等。2018年为某微信联系上被告人李跃富,先后介绍了被害人沙某、地某、卢某等8人通过李跃富办理教师资格证,为某通过微信转账96000元给被告人,后因李跃富办理出来的教师资格证系假证、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相关信息,李跃富将办理的假证收回,通过微信退还了为某65000元。2019年年初,被害人罗某2找被告人办理教师资格证,同时介绍了罗某1、翁某、格某、青某通过被告人办理教师资格证,五人共微信转款66800元给被告人,被告人转了2000元给罗某2作为介绍费。2019年12月,因被告人办理的假证无法在中国教师网上查询相关信息,被告人将假证收回、退还了罗某24万元、翁某2万元。2019年3月份,安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要考护士证的信息,被告人通过微信与安某联系,后安某微信转账15000元给被告人办理了护士证。安某后来发现被告人提供的网站存在异常,而自己在卫健委的网站上未查询到自己的护士证信息,遂觉被骗要求被告人退款,被告人一直未退钱。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跃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在案发前、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中间人为某也退赔了被害人31000元,故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应为19800元,不是数额巨大,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为某在案发前退赔了被害人沙某15500元、海某15500元。案发后,在公安侦查阶段,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安某15000元,取得安某的谅解。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4800元、为某31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证人蒋某、为某、罗某2证言,被害人罗某1、卢某、地某、沙某、安某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罗某2、罗某1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等证据。被告人提交收条、谅解书,为某证明。经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教师资格证、护士证、普通话等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在案发前退赔被害人127000元,未退被害人50800元,故其诈骗金额应当以50800元计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全额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当庭认罪及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对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在案发前、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中间人为某也退赔了被害人31000元,故被告人主观恶性尚浅,主动退赃,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诈骗金额应当以19800元计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跃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被告人李跃富以办理教师资格证、护士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跃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但在案发前后积极退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据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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