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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出生的婴幼儿,是否有获得补偿权利?

  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出生的婴幼儿,是否有获得补偿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但当还在母体中的胎儿遇到集体土地上征收时,胎儿是否享有补偿安置利益呢?
  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出生的婴幼儿,是否有获得补偿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行政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者不利影响时,应当公平行政,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合理地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理行政,公开行政等等。

  《民法典》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角度,还是从农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角度,抑或从行政法的公平原则角度上讲,对于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出生的婴幼儿,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补偿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作为征收相关主体,在启动相关征收项目时,应充分调查村民的实际情况。出生的时机在安置补偿方案后。其作为村集体的组织成员,享有村集体的福利待遇。其中关于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律师建议:

  房屋拆迁征收律师建议,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初,作为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的律师,特别是其中条款对自己不利或与自身情况不符之时,要及时反映问题,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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