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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案件解读

本文的专家将为你解读一个临时强奸案,对这个临时强奸案做一些深入的法律思考。浙江南浔两名警察强奸了这名女子,当时这名女子喝醉了,昏迷在酒店里。根据犯罪事实,南浔法院认为这两人是暂时性故意犯罪,事前没有商业计划,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网民们还杜撰了临时强奸一词来表达他们对法院判决的深切不满。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浙江南浔两名警察在该女子喝醉昏迷在酒店时实施强奸。根据犯罪事实,南浔法院认为这两人是暂时性故意犯罪,事先没有商业计划,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两被告三年有期徒刑。
该案被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和互联网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网民们还杜撰了临时强奸一词来表达他们对法院判决的深切不满。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此案的判决结果有望改变。
即使这起案件中的两名警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我们的思维却无法前进。如果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底线,那么刑事司法自然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底线。今天,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在公众的眼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如果我们不表达我们的愤怒和谴责,我们缺乏的正义将进一步枯竭,邪恶将进一步成为我们社会的主流。
同案民警邱某、蔡某以卑劣手段强奸了刚刚参加高考的女学生陈某,并没有显示出这两名同案民警的实力。这是街上任何一个泼皮流氓都能做到的,受害者还是个醉酒的女人。但真正显示这两位警官独特之处的是,他们在强奸了受害妇女之后,很可能和法官等人一起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连没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两个警察的行为是轮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奸。法律对轮奸的量刑起点是十年,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我们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并不知道,所以法官可能强奸了刑法也不是空穴来风。
警察助理是谁?百度知道回答:协警是协助警务工作的助手,有些地方也叫辅警。工作时间基本保证每周40小时左右。警察当然不愿意做所有的工作,比如站在街上维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秩序,站在办公室门口当保安,在街上巡逻(通常是一个警察带着一队警察),等等。天涯问答回答:警察助理是前联防队员,或者说是最高保安。性质是帮现役警察管理事情。警察和警察最大的区别就是警察是兼职,需要签合同。警察是官员,他们属于公务员。
原来警察连公务员都算不上。强奸高中女生后,两个警察很可能又强奸了刑法。中国的警察怎么会有这么大的权力?那么官方警察会怎么样呢?刑警队长兼公安局局长会这样?党委书记会怎么样?这样的问题想起来令人害怕。
两名警察一起强奸了一名妇女。我们的法官犯了一个难以置信的错误。他没有把这两个罪犯的行为认定为轮奸。我只能认为这种行为是故意歪曲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正在枉法,不懂法,明知自己无罪却被起诉,明知自己有罪却故意包庇不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我认为浙江南浔法院的相关法官涉嫌刑事犯罪,公众应该呼吁刑事侦查,而不仅仅是满足于纠正警察轮奸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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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对警察轮奸不予理会,强奸案还有很多奇怪的地方。现在男人满足性欲的方式太多了。相信南浔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妓女应该不难找到。这两个警察甚至可以强奸女学生,估计是那种玩腻了妓女的人。现在社会上强奸的人很少,两个警察不仅强奸,还把爪子伸到熟悉的女学生身上,被轮奸。这是什么坏人?但就是这样一个恶人,神秘犯罪后自首,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最坏的强奸犯突然变成了最后悔的犯罪嫌疑人。这种变化怎么能不让人怀疑呢?
自古以来,很大比例的强奸案受害者都没有报案。不用说,原因我们都知道。所以强奸案受害者敢于站出来报案,是勇敢的行为,也是值得肯定的正义行为。然而,南浔强奸案令人不解的是,肇事者有勇气大胆行动。感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体系,我还是不能确定强奸案受害者是否自愿报案。受害者似乎不是自愿报案的,但我并不感到意外。令我惊讶的是,她对轮奸自己的犯罪分子表示理解,完全没有道理。虽然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仅仅是常识。但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我有理由怀疑被强奸的女孩是否是因为威胁和利诱而自愿被原谅的。
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后,网上一片哗然。不仅两个轮奸的量刑异常轻,法官在强奸案件中实际使用的也是暂时性故意犯罪的非法律语言。南浔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也有责任按照宪法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可以理解的是,在轮奸案一审判决明显不公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但南浔区检察院实际上默许了一审判决,没有行使抗诉权。这背后的原因难道不耐人寻味吗?
案件的焦点自然是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不知道本案的法官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如果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你应该是一名高级法官。因为本案不能采用简易程序,所以应该有三名审判法官。这三位法官对刑法中的轮奸一窍不通吗?况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往往是由主管院长把关的,所以我可以肯定地说,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轮奸性质,不是因为法官缺乏法律知识,而是因为他们故意扭曲了适用法律的结果。正是因为这个可悲的现实,我一直认为,法治精神的培养比法律知识的增长更重要。权力大于法律,权力对司法的干扰,网络的无处不在,让我们有理由怀疑本案被告人或其家属已经在三个公安法院被清理,这是一个
如果本案涉及的法官没有受贿,那么本案的意义可能就更加可悲了。公安法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似乎并没有表达一个知识和职业的共同体,更多的是隐含着一个官员们互相关心的利益共同体。两个小边警让我们法官不花钱就歪曲法律,这不是比受贿还惨吗?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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