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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刘某向北京论法律师咨询:他家的房屋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征收部门打算以房换房,以郊区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交换,并按郊区房价补足与被拆房屋相差的20平方米的房价。刘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地理位置优越,如果搬到郊区居住,势必给自己上下班造成不便,于是不同意补偿条件,拒绝签订搬迁协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一、征收补偿的定义

征收补偿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补偿是征收行为的法律后果,房屋征收部门不一定都要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如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的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可见,征收补偿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产权调换。该方式是征收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形式。按照上述条例规定,所调换的面积按照所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因为,征收房屋给被拆除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建筑面积所以只能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至于住房困难或者从区位好的搬迁到区位差的地方增加的住房面积,这是征收安置中的问题,不是补偿的标准。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调换相应面积的房屋。

二是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愿意放弃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又不要安置的,征收人可按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收购。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程度结算。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三是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在征收补偿中,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即是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这种形式是必要的,因为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很难正好相等,这时就需要通过作价的方式加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等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可以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接受征收补偿协议,并不影响政府征收工作的进行。

四、被征收人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以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以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人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这样会减少征收纠纷,同时也节省征收时间,加快征收工作进度,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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