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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未盖章的征收协议是否成立?

段福惠律师代理的一个湖北武汉的房屋征收案件,征收补偿谈妥了,征收补偿协议双方也签了,一方是当事人龚某某,一方是武汉某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但是征收协议签订后,征收方不按照实际情况履行。
经朋友的介绍,当事人找到段福惠律师。
经调查,这个项目的征收人是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征收实施单位是某某征收服务公司。


我们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履行,更新局辩称其未盖章,因此协议不成立。原来在征收协议上,武汉某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盖了章,而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并未盖章。

这种情况此协议不成立吗?被征收人还能拿到应得的补偿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更新局具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在答辩状中更新局亦承认“存在委托第三人武汉某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的事实”。签订《补偿协议》是第三人代理权限内的事务,其盖章行为是其同意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更新局发生效力,更新局应当对武汉某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并没有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是这样认定的:


法院判决认定补偿协议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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