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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城管有权力认定违建并拆除吗?

“小区有空地,我自己建了一处小平房,结果没过几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给我发来了《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说我的房子是违建,让我自行拆除,如果不拆,城管会来强拆,这该怎么办?”有当事人如是询问道。

和这位当事人一样,大多数人遇到同样的事情,收到这份《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上面写着:“为避免个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处置。”第一反应都是自己确实违建了,既然被查到了,要么只能自认倒霉拆除房屋,万一城管来了,又是一起麻烦事;要么就不予理会,一直拖到城管真的来把自建房拆除的那一天。

第一种想法和选择没什么不对,毕竟确实涉及了违建,但在专业的人眼中,其实还存在着破局之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城管局到底有没有权力认定房屋违建。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有:

1.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

2.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

3.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

4. 被授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很多时候,城管局其实并没有得到省政府的授权,所以,城管局作出的这份告知书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可能。明白这个,我们就能得出一个最简单的结论:不论自建房是否是违建,至少没有得到授权的城管局没有资格、也没有强制力能把房子拆除。因此,查询城管局是否得到授权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到了强拆的时候,城管出现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因为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城管局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就可以去执行强制拆除这个工作。

因此,城管局更多的是在违建被相关部门认定后对违法建筑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而非认定违建。当真的发生城管认定违建时,一定要查询清楚,如果当地城管局没有得到相应授权,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保住辛苦建好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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