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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决定贴在门上算送达?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强拆违法!

常有村民向律师咨询“我们村在拆迁,我对补偿不满意没签协议,没想到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被要求限期拆除,为什么好端端住着的房子,遇到拆迁就成了违建呢?”,那么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甚至被强制“拆违”,应当怎么办?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给大家谈谈如何应对“拆违”代“拆迁”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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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孟先生在河南某村购买了一块集体土地,并建设有房屋一处,面积300平方米。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孟先生所在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认为孟先生不属于该村集体居民,因此不能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同时对孟先生的房屋出具房屋补偿估价报告单。

 

孟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因此拒绝签订协议。随后,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孟先生的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该决定书张贴于房屋大门上。几日后,征收方组织人员对孟先生的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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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向律师咨询,并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了村镇建设申请表、宅基地审批表、征收方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的照片以及征收相关文件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方辩称,孟先生的涉案房屋未经居委会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被市规划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已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孟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征收方有权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征收方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是以“拆除违建”的名义进行的,但对违建的强制拆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进行,但征收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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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律师表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规划局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直接贴在大门上,违反了送达的法律规定。

 

“拆违”是征收拆迁中常见的手段,在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时,拆迁户一定要及时陈述、申辩,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撤销相关文书,避免房屋被强拆,也避免后续得不到赔偿。对如何维权不了解的话,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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