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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灰飞烟灭”,你的话“子虚乌有”

2018年11月13日,刘女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实施强拆。因不服强拆行为,刘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和城管局实施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以刘女士起诉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刘女士起诉。刘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证明刘女士与涉案行政强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以及认定涉案强制行为的实施主体成为案件焦点。

经过对案情全面、深入的分析,本案代理人默立贤律师、朱克云(实习)律师制定了本案二审代理思路。一方面,代理律师和主审法官积极沟通进行现场勘察,让主审法官形成内心确认,即涉案的房屋曾经存在且已被拆除;另一方面,针对街道办和城管局否认刘女士案涉房屋现实存在,以及否认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现实,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街道办对涉案房屋作出的限拆通知,限拆通知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涉案房屋强拆时的报警记录、拆除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并在二审庭审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焦点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论证和说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刘女士与涉案行政强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街道办为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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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胜于雄辩。二审法院裁定结果表明,任你行政机关全面否认,亦难掩“我有房,是你拆”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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