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安置补偿一家四口房屋被强制拆除,诉至法院能否维权成功?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城中村拆迁事件
刘珍珍(文中均为化名)、张世荣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是A县××街道××庄村民,拥有房屋一处。2019年9月11日,A县政府作出135号《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刘珍珍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刘珍珍一家四口认为,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刘珍珍一家4人在××街道××庄所有的房屋,至今未依法给予安置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原告刘珍珍一家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安置货币补偿。
律师观点
被告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95号文件中赋予A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签订协议的单位,A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虽然是政府成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应视为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对涉案土地房屋依法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定职权,其委托A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委托行为在实践中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A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按照135号文件规定,签订协议实施、征收单位为城南街道办事处,可以视为A县政府的一种授权,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机关和具体实施机关,负有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安置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本案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刘珍珍一家没有向其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没有收到刘珍珍一家四口向其提交的相关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对其职责规定的要求,其辩称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刘珍珍一家4人对涉案地块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其要求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珍珍一家4人要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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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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