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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所山东厂房拆迁律师:兽药制造厂拆迁,不了解起诉期限险致败诉

  在实践中,由于专业知识薄弱,很多被征收人在权益收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要如何维权,此时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因不了解而错过维权时机。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山东厂房拆迁律师:兽药制造厂拆迁,不了解起诉期限险致败诉

  山东兽药制造厂拆迁补偿案例:

  陈东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山东某县的一个生意人,在当地经营了一家兽药制造厂,2019年,当地因旧城区改造工程需要,将陈东来的兽药制造厂纳入了征地范围,面对拆迁,陈东来没有太大的抵触,唯一的愿望就是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但是争取补偿的过程却不顺利,因补偿没有协商到位,陈东来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陈东来本以为后续会继续协商,但是不承想没过几天,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征收方却对他的兽药制造厂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这样的情况,陈东来四处上访申诉,都未能取得好的结果,转眼大半年过去了,无奈的陈东来终于决定诉讼维权。

  但是在庭上,征收方却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在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应当驳回陈东来的起诉。

  那么征收方的主张是正确的吗?陈东来还能起诉吗?

  律师认为:

  在这起案件当中,征收方的说法确实是法律规定,但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如行政单位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维权方式或起诉期限的,应当自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一年。

  而在本案中,征收方并未告知陈东来起诉期限,因此应当适用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山东厂房拆迁律师:兽药制造厂拆迁,不了解起诉期限险致败诉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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