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对于不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征收方要与其积极协商解决双方在补偿问题上的矛盾,而不是径直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那么,工厂拆迁以“拆危”促拆迁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盐城的赵先生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该地被征收后,因不满意补偿标准,他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随后有关部门突然上门测量房屋,并作出《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张贴于房屋外墙,将该厂房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很快便实施了强制拆除。
危房鉴定有严格的主体要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本案中赵先生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如果鉴定主体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有关部门属于越权执法,征收部门无权以拆除解危的方式对赵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
而且《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本案征收部门将赵先生的房屋鉴定为危房后,未与其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也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拆除所需程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径行组织人员实施强拆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赵先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之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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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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