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了扩张业务,经过社会公开竞标,拿到了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的一块土地,并与2017年5月16日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8月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1000万元。手续办理完成之后,A公司向该地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不料某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以A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A公司遭到某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的拒绝之后,原本计划开工的工程只能暂时搁浅,无奈之下,A公司负责该工程的责任人小张,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律师,以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海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2018年4月18日,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作了审理,庭审当天被告该工程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庭审上,被告人代理律师辩称,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时,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原告证件不全,被告有权不予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原告代理律师马庆朝也出席的当天的庭审,面对被告人律师的陈述,马庆朝律师表示,《城乡规划法》只是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并没有要求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同时原、被告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原告已经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请求海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海淀人民法院听完原被告之后,经审理调查之后认为,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无法律依据。遂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外延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土地登记办法》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公司为了扩张业务,经过社会公开竞标,拿到了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的一块土地,并与2017年5月16日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8月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转让金1000万元。手续办理完成之后,A公司向该地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不料某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以A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A公司遭到某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的拒绝之后,原本计划开工的工程只能暂时搁浅,无奈之下,A公司负责该工程的责任人小张,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律师,以该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海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2018年4月18日,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作了审理,庭审当天被告该工程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庭审上,被告人代理律师辩称,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时,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原告证件不全,被告有权不予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原告代理律师马庆朝也出席的当天的庭审,面对被告人律师的陈述,马庆朝律师表示,《城乡规划法》只是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并没有要求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同时原、被告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原告已经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请求海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海淀人民法院听完原被告之后,经审理调查之后认为,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无法律依据。遂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外延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土地登记办法》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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