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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征地拆迁律师-未发房屋征收决定,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众所周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城市房屋征收领域,房屋征收决定是居于核心地位的最重要文件,可以认为是“无决定则无征收”。一方面,它宣告了征收项目的正式依法获批启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涉案房屋所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自此,征收行为便是具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而在一些项目中,补偿协议的入户沟通如火如荼,被征收人却始终见不到房屋征收决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这样的“非常规”化征收项目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先谈后决定,不带强制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而不得以分户送达的形式发布。且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征收补偿方案将作为其附件同时公布,被征收人也自公告时起享有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践中,一些征收方既不公告征收决定,也不发布补偿方案,而是仅凭一纸补偿安置协议去与被征收人一户一户“谈”,签一户搬一户拆一户,这种做法显然是对法定程序的一种变通,并非正常的征收状态。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先谈后决定”的做法并不必然违法,因为“谈”意味着是平等状态下的自愿沟通协商,不具有强制性。若被征收人对所谈补偿安置条件不认可,完全有权暂不签约搬迁,这完全看每一户被征收人自己的选择。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对于始终谈不拢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决定迟早是要依法作出的,否则项目将失去合法推进的依据。【未作房屋征收决定,能否直接下补偿决定?】在明律师带大家继续梳理590号令中涉及征收决定的重要法律问题。试问,如果征收方并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能否针对几轮协商后始终谈不拢的被征收人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般认为,征收决定是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是法定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这一时点不确定则评估报告无法作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就无从确定。实践中,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征收调查登记等环节虽可能安排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但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却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才能作出,二者是有着法定的顺序要求的。也就是说,没有房屋征收决定情况下作出的补偿决定是严重欠缺事实依据的。其二,未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即意味着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无法确定,而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之一就是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约。法规是赋予了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协商沟通并进行考虑斟酌的时间的,590号令将其描述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显然,在征收补偿方案未随着征收决定依法公布的情况下,这一期限不存在,那么征收方就仅有权继续与被征收人协商,但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敲司法强拆警钟”的权力。【没见着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该怎样做?】根据590号令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导致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启动前期“无诉可提”,即使对补偿安置条件不满也没办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显然对被征收人具有个体差异的补偿诉求解决是无益的。故此,大家至少可以做到以下4点:第一,提早关注征收项目有关信息,切勿坐等征收决定。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至少会有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即“暂停”公告)、征收调查登记、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诸多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在这些阶段中对补偿安置前景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有疑问或者需要,大家尽可以在此时就咨询专业律师或进一步向征收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政策,而完全没必要坐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才开始关注此事。第二,对于补偿协议、政策宣讲中明确是征收项目的,可及时委托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涉案项目究竟有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性质并非征收项目的“拆迁”项目,没有征收决定是正常的,其程序步骤也不受590号令的调整,而只是参照其进行。而要判明所涉项目性质,申请信息公开无疑非常必要,而具体的申请事项和方式则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在咨询我们时都说不清楚自己面临的是怎样性质的项目,显然在前期获取信息这件事上大家是有提高的空间的。第三,对于“有方案没决定”的项目,可以尝试直接起诉方案。一般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是不可诉的,但其“不可诉”的原因之一在于被征收人可通过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来充分维护自身权利。一旦房屋征收决定未公告,方案事实上就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尝试对其提起诉讼,争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法院组织协商调解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第四,跳出“征收法定程序”的思维局限,在协商沟通中解决问题。目前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已认可了在征收项目启动前先行“协议收购”房屋的探索性做法。如前所述,“先谈后决定”未必不能谈。如果补偿条件合适,愉快的签约搬迁自然是双赢。故此,被征收人不妨在初步的协商沟通中充分展示善意,以愿意配合重大建设、城市更新项目的高度来与上门人员友好协商,此时咨询专业律师同样是极好的时机。即使被征收人提起了诉讼,最终问题的解决也是要靠谈的,诉讼本身不是目的。须知,就具体纠纷的解决而言,实体永远重于程序,目前最高法所大力提倡的正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广大被征收人也完全可以顺应这一趋势去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客观上未作出征收决定会导致征收方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征收行为将因此落入“无期限”的情势。此时若被征收人能够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与征收方积极协商沟通,争取早日签约搬迁,这无疑是配合政府工作的最大善意与诚意的体现。与其陷入迷茫之中,不妨将思路拓宽,在法律的框架内补偿纠纷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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