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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愿腾退房屋、交出土地,征收方能强制拆除?

【案件回放】


小洁为湖北某市某街道办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面积为240平方米。因某项目建设,需占用小洁房屋所在土地。经小洁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湖北省相关部门于2016年9月1日作出《关于某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某市相关部门征收某街道办某村集体土地,小洁房屋就位于该批复征收范围内。2016年9月16日,某市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对相关征收事项进行公告。

2020年10月13日,小洁发现房屋已被拆除,但自己并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通过法定程序交出土地,该拆除行为明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小洁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市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小杰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可以推定某市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且在本案诉讼中也自认案涉房屋系其拆除,故某市相关部门应为本案适格被告。案涉房屋在被拆除前,某市相关部门并无证据证实小洁及家人愿意腾退房屋、交出土地。在此情况下,某市相关部门及相关机关应依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才能将小洁及其财物从案涉房屋中搬出,以实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目的。但在双方对小洁的补偿事宜未协商达成一致,相应程序也未履行的情况下,某市相关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将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若要求行政相对人交出土地,须以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前提,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后,若行政相对人拒不交出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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