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不给付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能索要违约金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9年3月22日,河南某地发布征收公告,张瑾所有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经征收部门与张瑾协商,张瑾同意进行货币补偿,金额合计24万元。该协议签订至今,征收部门未对张瑾进行货币补偿。经多次询问未果后,张瑾将征收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货币补偿款24万元,并给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
冠领说法
张瑾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张瑾诉求征收部门给付货币补偿款共计24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张瑾主张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一节,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付款期限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虽未约定,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结合房屋征收公告中强制拆迁期限为: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31日,张瑾诉求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应依法支持。给付标准应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征收部门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一、责令征收部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瑾支付补偿款24万元;二、责令征收部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瑾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以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违约金损失,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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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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