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征地,村民小组签订了补偿协议,村民如何维权?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始终是绕不开的。有些村领导为了实现一些商业利益,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与拆迁单位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擅自代表村民签署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在实践中是常有的事,作为村民小组的成员如果觉得补偿协议的内容不合理,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权呢?
在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组织签订协议。而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设小组,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因此不能签订协议。
但是实践中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各村在名义上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在事实上并不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各项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村民小组是有权对外签订征收协议的。但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相关事宜应当经过小组会议的集中讨论作出最终决议,如果没有召开小组会议或者采用逐户调查的方式签署的协议,可能会损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
另外,过半数村民可以对涉及集体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以集体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受到过半数成员的规定限制。如果不能组织过半数的村民维权,如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的村民,即个人承包地、宅基地等,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集体土地使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就在客观上保证了每家每户对自家土地使用权所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如果村民们认为村民小组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的,可以选择组织一半以上的村民,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在涉及个人承包地、个人宅基地等,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无论哪种类型都可以作为适当的诉讼主体,依法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权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自己不懂的地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忙解答,擅于运用法律方式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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