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时,买受人是否可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房屋内的房产?房屋基于返还原财产的权利。实际拥有者搬出。本案生效判决确认,案外人李某作为被告人臧某的代理人与案外人谢某就诉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出售一手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原业主臧氏。 ,该买卖合同从一开始对臧树林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自2008年8月起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占有、使用该房屋有合法依据。因此,自2008年8月起,业主连某就无权使用争议房屋内的房屋。从出卖人手中取得该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后,实际占用人臧某被要求搬出。所有房产所有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人依法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权。占用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被上诉人连某与案外人谢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价款。该销售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因此,连、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由此看来,连某对房屋的权利应通过履行房产买卖合同(包括权利的交付和房屋的实物交付)来实现。本案中,虽然连某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并完成了房屋权属的交付,但他自始至终都没有获得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某应根据其与案外人谢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信用债权向合同对方主张权利。从本案来看,由于一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外人谢某从未合法取得涉案房屋,客观上无法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连某的义务。因此,连某应向谢某支付因未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将权利和实物双重交付给买受人。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但尚未实际占有房屋时。只是要求占有人以财产权主张为由搬出,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合法、合法,买受人应当向合同对方提起清偿债务诉讼。客观上不能交付房屋的,要求对方履行交付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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