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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母亲名义谋取拆迁利益,不料却弄巧成拙

每个人都自认为自己很聪明,总想刷小伎俩以谋求利益最大化,殊不知“人心不足蛇吞象”,如果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误入歧途,比如下面这位,偷鸡不成蚀把米。

儿子借母亲名义谋取拆迁利益,不料却弄巧成拙

 

林先生家房子面临拆迁,根据拆迁政策,一个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上限是200平,这部分给安置房,多出的面积只能补偿建房成本。

 

可林先生名下有总计300平的房屋面积,于是他想了个办法,他和母亲写了个《协议》,约定将自己的房屋面积拨给母亲100平,拆迁分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之后,当地政府和林先生母亲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登记在林先生母亲名下,林先生现在想要母亲把安置房过户给自己,可母亲却不愿意配合了,林先生想问,如果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支持他吗?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在这个案子中,林先生想借用母亲的名义进行拆迁,实际上由他获得拆迁利益,他可能认为自己的这番操作很巧妙,实际上,这房林先生怕是要不回来了。

 

当地的拆迁政策规定一人仅能获得200平的拆迁安置房,林先生为了规避这个政策,变相获得远超出建房成本的拆迁利益,和母亲签订《协议》,将名下的部分房屋面积移转给母亲,这种行为客观上大幅不当地增加了政府征收的成本,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两人所签的《协议》无效,林先生无法要求母亲履行《协议》,将房子还给自己。

 

王兴华律师在这提醒大家,“借名拆迁”需谨慎,在实践中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利益,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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