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是清池街道某村村民,依法获得了一处村内集体建设用地,用于铸造厂生产经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李某的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现已经被拆除。
原来蒸蒸日上、获利不菲的铸造厂一夜之前成为了平地,李某和家人们很想知道自己房屋被拆的具体原因和评估标准,于是在2019年8月12日,李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某房屋的评估报告”。
然而等待一周后,收到了信息公开答复书,得到的回复却是:“我机关并非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铸造厂等安置补偿协议信息的制作和保存部门。您申请的信息在我单位不存在。”李某对此大感震惊,为了能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李某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张友伶律师和冯文春律师,希望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帮助自己。
【代理过程】
在代理过程中,京云律师认为被告作为属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关征收补偿职责,所申请信息为其依职权应当制作并保存的信息。被告不予公开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而且李某请求公开的信息为当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某房屋的评估报告。
而被告答复的却是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铸造厂等安置补偿协议的信息在被告单位不存在,明显答非所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答复。面对这样的指控,被告则选择出示了两份证据,分别是: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特快专递封皮、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来证明李某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
2、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回执,证明被告依李某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李某。
京云律师表示,以上证据虽然真实,但是信息公开答复没有编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形式,该答复书对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任何描述,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也无法证明被告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进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和信息检索等工作,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合法性并不能得到保证。
【案件结果】
面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理有据的辩驳和专业的代理意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在京云律师不懈的努力下,李某终于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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