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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过拆迁安置过的人员再次被拆迁,是否还能享有安置权?

  常关注京平的朋友们对拆迁安置一定不陌生了吧,作为拆迁行为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也是广大拆迁户们最关心的部分,它关乎着被拆迁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的生活保障。而在实践中,有一类问题使不少拆迁户感到困扰,那就是之前已经经历过一次拆迁安置,后来又再一次被列入拆迁范围,是否可以再一次接受安置呢?

  这就要分两种情况讨论了,一是拆迁户获得了安置补偿后,购置了新的房屋或土地,但几年之后,新房新地有一次被划入拆迁范围,但被拆迁人一直没有离开本市,户口也没有迁移。二是被拆迁人在第一次被安置后,户口因为工作、婚姻等原因迁移去了另一个城市,在那里又遇到了拆迁,是否还能享受安置。

  

享受过拆迁安置过的人员再次被拆迁,是否还能享有安置权?

 

  如果是在城市中,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都不影响拆迁安置,只要房屋被划入了安置范围,只要住户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只能享有一次安置。因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被征收,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使户口落在房屋地址上,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安置对象。补偿的标准也只与房屋价值有关,而与房子里住了几口人无关。

  而在农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安置的村民也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如果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再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享受过拆迁安置过的人员再次被拆迁,是否还能享有安置权?

 

  与城市拆迁不同,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以户口为标准,安置费也是按人头分发,户口没有迁出本村的,只要被征收依旧可以享受安置,无论是第几次。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原户口所在地土地再征收就和您没关系了,但如果在新的户口所在地遇到征收,还是可以享受安置。安置对象的确定一般以具体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出生或迁入本村的合法居民都应享有安置补偿,而不必考虑他之前在别处是否已享受过拆迁补偿

  而如果一个人是城市户口,但长期在农村居住,且获得了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也是可以取得经济补偿的,若此前在城市被安置过一次,又迁往农村居住同理。从农村迁往城市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农村时享受过一次征收安置,后来户口迁到城市,有了新的住房,又遇上了拆迁,就按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子办,按照拆迁房屋的价值予以安置。

享受过拆迁安置过的人员再次被拆迁,是否还能享有安置权?

  国家对于拆迁户一直是本着合理赔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对待的,要确保每一个被影响的拆迁户拥有立身之地,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有人以“已经被安置过一次”为由在您第二次被拆迁时不予妥善安置,是于法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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