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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未买票先上船”,区政府却说“没有厉害关系”
重庆市梁平区市民张某表示,当地做了一件“怪事”,竟然开始替违法行为说话。原来该区交通局为了尽快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在未和土地使用权人张某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径行让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在张某的土地上开展工程,张某到区政府复议谁料竟被驳回,理由竟然是未对张某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收到回复的张某一气之下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帅律师和邓青锋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最终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案件事实张某诉称,自己是重庆市梁平区A村村民,因梁平区交通局在其没有交出土地、未签订补偿协议、案涉土地没有完成净地也未完成征收的情况下,批准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施工,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5月20日,区政府作出《驳回请求撤销交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交通局的行政许可是对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一种默认,未对张某的权力义务造成影响,与该行政许可行为之间不具利害关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气之下的张某立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帅律师和邓青锋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办案思路两位律师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决定书》存在重大错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并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在张某土地未净地、未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张某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交通局的行为构成了对土地的侵占,已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且《决定书》违反实体和程序法律。遂张某将区政府告上法庭。办案过程区政府辩称: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准予项目施工许可的条件之一是征地手续已经办理、拆迁基本完成,是否签订补偿协议、项目用地是否净地,不属于交通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对象。区交通局做出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行为未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与其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所以我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审判结果重庆市梁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用益物权”。在土地被签收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履行“征收补偿程序”。虽然应支付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已经发放,但原告拒绝领取,相关部门与原告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用益物权”已经灭失,不足以否定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故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违法。- 判决书 / 裁定书 -在明律师提示本案中,区政府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决定属实荒唐,毕竟用人家的土地建造高速公路,还否认对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诉讼的方式方法。例如,本案中直接诉交通局违法占地会省去很多事情,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都是救济权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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