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顺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湖南省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永顺县县城南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永顺县县城南区建设实际,制定《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县城南区规划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南区规划区域,东起灵溪镇鲁纳村,南含整个高峰山北坡,西至灵溪镇岔那村,北到凉泉路,总面积5平方公里。
二、 一般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拟订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订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区)、组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房屋的用途及使用性质,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及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为准。
(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八)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栋为单位,按5000元/栋的标准执行,确需两次搬家的,可给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人口按1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地的,自重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地或采取货币安置的,过渡补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拆迁合法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金额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依法确定。
(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各种应补项目的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应及时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异议的,征地单位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十二)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财政、监察、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十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中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附件1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
(三)该规划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4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征收涉及迁坟的,迁坟补偿费包括新购坟地补偿费、坟墓迁葬费、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费等,按照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其它
(一)《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奖励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城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共同制定。
(三)《永顺县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永顺县城南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 田 |
62520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旱 地 |
52100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园地 |
52100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林 地 |
41680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 |
52100 |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农村道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m,北方宽度≥2.0m,≤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围成的水面。沟渠指人工修建,南方≥1.0m,北方≥2.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设施农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田坎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地坎。建设用地指建超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
未利用地 |
31260 |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2.湖南省永顺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20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40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水田 |
17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9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地 |
105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5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养殖水面(鱼池) |
3500 |
成鱼池 。 |
42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5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45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
说 明 : |
类别 |
生长期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茶园 |
定植期 |
元/亩 |
8000 |
初采期 |
11000 |
||
盛产期 |
20000 |
||
衰老期 |
10000 |
||
茶叶苗(苗圃苗) |
扦插半年以下 |
元/亩 |
5000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
烤烟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8000 |
||
百合 |
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收获期 |
10000 |
||
生姜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8000 |
||
说 明 : |
单位:元/株
补偿金额(元/株) |
规格 |
苗高 |
胸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8厘米以下 |
8厘米以上12厘米以下 |
||
品种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10 |
15 |
19 |
35 |
58 |
116 |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6 |
10 |
15 |
24 |
38 |
65 |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9 |
17 |
26 |
33 |
53 |
70 |
|
金桂、四季桂 |
10 |
18 |
30 |
47 |
93 |
174 |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10 |
18 |
29 |
41 |
70 |
139 |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柏 |
10 |
18 |
30 |
41 |
58 |
116 |
|
梓、楠、惆、榉木 |
10 |
18 |
35 |
47 |
65 |
116 |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4 |
8 |
11 |
24 |
35 |
53 |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3 |
6 |
12 |
24 |
35 |
47 |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按70元/株标准补偿,未产棕的按24元/株标准补偿。 |
||||||
楠竹 |
胸径10cm以下15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4元/根。 |
||||||
杂竹类 |
胸径2cm以下的15元/平方米。2-6cm的6元/平方米,6cm以上的10元/平方米。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35元/平方米、其他草地草皮7元/平方米。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4元/株,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的70元/株、冠幅100cm以上的株139元/株。 |
||||||
说 明 : |
单位:元/株
补偿金额 |
规格 |
苗圃苗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品种 |
二 |
三 |
二 |
三 |
二 |
三 |
二 |
三 |
二 |
三 |
||||||
蜜桔、甜橙、脐橙、桩柑、柚类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220 |
165 |
118 |
72 |
|
桃、李、梨、梅、杏、枣 |
3 |
2 |
1 |
14 |
10 |
7 |
61 |
50 |
39 |
215 |
185 |
130 |
105 |
88 |
72 |
|
核桃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30 |
116 |
94 |
77 |
|
柿子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8 |
61 |
280 |
220 |
171 |
105 |
88 |
72 |
|
枇杷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40 |
132 |
94 |
77 |
|
板栗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80 |
220 |
201 |
116 |
94 |
88 |
|
油茶 |
3 |
2 |
1 |
5 |
4 |
3 |
60 |
49 |
38 |
165 |
121 |
88 |
61 |
50 |
80 |
|
油桐 |
2 |
1.5 |
1 |
4 |
3 |
2 |
60 |
49 |
38 |
163 |
118 |
86 |
58 |
49 |
78 |
|
花椒 |
3 |
2 |
1 |
14 |
10 |
7 |
60 |
49 |
43 |
150 |
130 |
115 |
110 |
88 |
66 |
|
葡萄、提子、猕猴桃、八月瓜、瓜萎、无花果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193 |
165 |
118 |
72 |
|
石榴 |
3 |
2 |
1 |
14 |
10 |
7 |
66 |
55 |
50 |
150 |
130 |
100 |
77 |
66 |
55 |
|
说 明 : |
3.湖南省永顺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成色勘估表
类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标准(元/m²) |
修正因素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 砖 。 |
15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 一方贴墙面砖。 |
14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培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一级 |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粱、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项,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11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10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m。 |
9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 修 正 。 |
砖木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 3 m 。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 修 正 。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950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 修 正 。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板楼,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80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迸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 修 正 。 |
简易一级 |
1、全部土筑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 上 。 |
380 |
简易一级。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0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二级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等杂屋。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 筑 。 |
280 |
已使用年限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7-9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10-15年 |
4.湖南省永顺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水池(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
立方米 |
18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池 |
立方米 |
24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4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24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按照300元/立方米建设化粪池大小。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米 |
15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每户限一 口)。 |
砖、石砌井(含混凝土) |
立方米 |
3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600元/口(含挖方,每户限一 口)。 |
|
土井 |
立方米 |
88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最高200/口 。 |
|
电杆电线类 |
8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6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地杆 |
根 |
4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7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25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
晒坪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8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50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20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8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50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00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40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8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9砖墙 |
平方米 |
65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30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20 |
含挖基础超深。 |
|
禽畜(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5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5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5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10 |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4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6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9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8 |
镀 锌 。 |
|
20#室外水管 |
米 |
10 |
镀 锌 。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4 |
镀 锌 。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 锌 。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 锌 。 |
|
50#室外水管 |
米 |
21 |
镀 锌 。 |
|
0.3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6 |
||
0.5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94 |
||
1X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30 |
||
75#落水管 |
米 |
10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4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8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X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3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X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3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4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60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80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100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20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5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2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50 |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45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90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135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1800 |
||
无烟灶台 |
座 |
18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3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2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6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3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00 |
||
座便器 |
个 |
24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40 |
移 动 。 |
|
面盆 |
个 |
70 |
移 动 。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20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他类 |
瓦窖 |
个 |
2000-4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3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300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00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80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30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含门面拉闸门) |
|
普通钢制防盗门 |
平方米 |
330 |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88 |
||
钢筋防盗网、窗钢筋 |
平方米 |
66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98 |
||
高档防盗门 |
个 |
495 |
||
普通防盗门 |
平方米 |
385 |
||
铝合金窗 |
平方米 |
198 |
||
食用菌 |
袋(筒) |
4 |
5.湖南省永顺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位 |
搬迁及墓碑圈岩移装费用(元) |
条石罗围、砖砌、石砌等补偿 |
备注 |
土坟墓 |
冢 |
2500 |
按不低于2000元/冢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市场询价或评估或行主管部门认定等方式按实确定。 |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相关补助标准金额由县人民政府按迁入公墓山的实际价格确定,并补助 。 |
有碑无圈坟墓 |
冢 |
3000-3500(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
有碑有圈坟墓 |
冢 |
4500-11000(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 |
6.湖南省永顺县城南区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通水、通电、通路及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通水补助 |
户 |
3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 |
户 |
22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 |
平方米(户) |
120 |
按面积计算,最多补偿不超过10000元。 |
新宅基地平整补助 |
平方米 |
240 |
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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