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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怎么办产权置换形式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向批准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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