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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公安局不追究刑事责任,能否起诉公安局不作为?

案情简介

某市进行拆迁,张三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某日,张三房子被强拆,家人被打伤。张三随后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强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处理,张三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自己报警的案情进行刑事立案,同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张三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张三起诉。

问题:张三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张三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书是正确的。

理由:公安机关本身具有两种职责,一方面具有刑事侦查职责,一方面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的请求。而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故张三把公安机关的刑事职责当作行政职责,从而提起诉讼存在错误,法院裁定驳回并无不当。

建议:如加害行为产生,建议当事人在报案时,不用主动区分加害人需要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根据何种法律程序处理,而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即可。如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拖延履行自身职责,则报案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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