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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犯罪还借给他人银行卡,会被判刑吗?

【案件回放】



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7月份办理2张银行卡(银行卡号分别为工商银行卡号62155837000********、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2189********)出卖给曹某某(在逃),获利1000元。经核查,孙某某出卖的2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资金共计进账为851250.39元,出账为849737.73元。获利赃款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在卷。



【瀛台律师论法】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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