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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打老师案辩护律师周兆成:学生和老师都是受害者

 

  河南男子常仁尧20年后当街殴打初中班主任,一审获刑1年6个月后提出上诉。8月19日上午,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河南洛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常仁尧提出上诉后,其曾手写《忏悔书》,向被打老师张清林致歉,希望父亲代他“负荆请罪”。家属也再次向涉事教师道歉,以期谅解。

 

  但这些努力,未能改变此案结果。对二审法院做出的“维持原判”的判决,家属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感到突然和意外,“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将考虑申诉。

 

  为何二审未经庭审直接宣判?量刑是否过重?家属申诉还有意义吗?广角镜就此连线被告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

 

  “看守所里伴着泪水写下忏悔书”

  广角镜:您代理此案后,与被告人有过几次会面,他状态如何?

 

  周兆成:我是在7月22日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常仁尧;8月6日又再次会见。由于常仁尧在看守所里呆了8个月,所以,人看起来非常的削瘦、面色苍白,毫无血色。一审他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大大超出他的意料。所以整个人看起来情绪非常消沉,状态极其糟糕!

 

  广角镜:当时他和您谈了什么?有没有反思一审庭审时的表现?

 

  周兆成:我对他进行了心理辅导,等他情绪平稳后,我严厉地批评他,“当街打老师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大错特错!罪无可赦,大逆不道!要是在古代,这个行为就是欺师灭祖,杀无赦的重罪。”

 

  被告人常仁尧泣不成声,数度哽咽,欲言又止的向我诉说“读书时被打的遭遇”。作为辩护律师,我能感同身受他当年所遭受的创伤,并且对此深表同情。

 

  但理智督促我必须告诉他:“你现在说再多的理由,都不能允许你打老师。你现在就要学会放下,无论未来二审结果如何,你都要心怀感恩的面对所有的批评、指责甚至惩罚!自暴自弃是没有出路的,唯有勇敢的面对,只有直面问题,真诚忏悔才能让你获得最大的救赎!”

 

  广角镜:常仁尧对二审结果乐观吗?他有没有想过轻判甚至无罪?

 

  周兆成:我在第一次会见中,就已告诉他二审可能会出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坏结果。

 

  同时也告诉他 “坚强的人只能救赎自己,伟大的人才能拯救他人”。我们现在就是要做“坚强的人”,“学会救赎自己,让自己真正的学会忏悔,认识错误!无论未来二审最终结果如何,让自己学会放下20年的师生恩怨,从而彻底让自己灵魂走向解脱!”

 

  正因为如此,才促使被告人常仁尧在二审时的态度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在8月6日会见中,他写了一封《忏悔信》,对自己打老师的行为非常后悔!他意识自己的行为深深的伤害了张老师,伤害母校,伤害了栾川县,甚至伤害了天下的老师!这次《忏悔信》与以往《道歉信》相比更加深刻,更加诚恳!他是伴着泪水完成的!我感觉到他是真的认识到自己错了!

 

  他希望通过“老师和母校的谅解”,能够获得真正的解脱与灵魂救赎。所以他一直希望张清林老师、母校栾川县实验中学以及二审法院,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审结果早有预料,学生老师都是受害者”

  广角镜:这次裁定结果下来前,您的辩护策略是什么?与一审律师相比,有无调整?

 

  周兆成:“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暴露的是“20年的师生恩怨”,折射出的却是师道尊严!一方面我们要坚决捍卫几千年的尊师重道传统绝不动摇!另一方面,又要感受到“师者仁心,仁者爱人”,感受到“为人师者应学会宽容”的道德力量!

 

  所以,在二审中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要首先捍卫我国几千年的尊师重道传统,同时,希望靠自己的努力能够积极化解这段“20年的师生恩怨”!竭力消除“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引起的“教师群体与学生群体的裂痕”!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个别教师不会正确行使教师教育惩戒,从而形成“师生矛盾”!既伤害了老师,也伤害了学生!

 

  “20年后拦路打老师的悲剧”,矛盾起源在于20年前由于没有“教师教育惩戒权以及操作细则”!从而,导致张清林老师在管教学生的过程中存在“教育不当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常仁尧以及张清林老师都是受害者。

 

  而对于栾川实验中学,一方面作为张清林老师的所在单位,为受伤害老师打气撑腰无可厚非。另一方面,被告人常仁尧作为该校学生,虽然犯了错,作为母校也不应一棒子打死。

 

  所以自始至终,作为被告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我的良心、责任以及法治信仰,不允许我放弃常仁尧,更不可能看着一个家庭走向崩溃绝望的边缘!而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对于常仁尧来说,就是要帮他化解与张清林老师纠缠“20年的师生恩怨”。

 

  广角镜:您知道二审结果是在什么时候?对这个结果怎么看?

 

  周兆成:我在8月9日晚上,接到洛阳市中院通知,要求辩护人尽快向合议庭当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当时,我就预知此案将不开庭审理!8月15日上午,我亲赴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8月19日上午,突然接到洛阳中院二审法官电话,得知常仁尧寻衅滋事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个结果,我虽然早有心理准备。但是,又真的感觉很遗憾!

 

  作为辩护律师,我所有的努力,就是要捍卫几千年尊师重道的传统,让迷途者回归正道。对于张老师和母校来说,我一直希望他们能够宽恕自己犯错的学生,也是师道的根本!

 

  此案的意义,不是彻底将被告人常仁尧打倒、打垮,还要狠狠的踩上一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而是要让被告人常仁尧认识到错误,愿意诚心诚意道歉,勇敢的承担责任!营造一个“老师爱学生,学生敬老师,其乐融融场面”!很遗憾,我没有做好!

 

  "忏悔信不是策划,被告人道歉诚意不变"

  广角镜:有人质疑,被告人常仁尧已写了忏悔信,为什么还坚持上诉?

 

  周兆成:这是部分网友对被告人常仁尧“忏悔认错行为”的误解。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广角镜:有网友认为,常仁尧的忏悔书及常父准备在教师节负荆请罪,是律师策划的?

 

  周兆成:作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我在会见中一直对被告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正因为如此,才促使被告人常仁尧在二审时的态度发生了惊人的变化。

 

  我始终在依法依归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对于“律师打悲情牌”、“律师策划”等种种猜测,都是无稽之谈,我只能表示很惊讶,很无语!

 

  广角镜:这是公诉案件,常仁尧为什么一直追求与老师和解,是为了二审减刑么?

 

  周兆成:作为公诉案件,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对该案进行依法审理,真正将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无论结果如何,被告人常仁尧都有心理准备。

 

  之所以被告人一直希望和老师和解,一方面源于“教诲如春风,师恩似海深”的师生情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告人常仁尧20年来心灵的摧残之后,希望获得真正的解脱与灵魂的救赎。

 

  希望和解与公诉案件无关,在会见中被告人常仁尧也多次明确表示,无论张清林老师和实验中学是否谅解,他忏悔道歉的诚意都不会改变!

 

  广角镜:为什么计划选择教师节当天道歉?

 

  周兆成:在《忏悔信》中,常仁尧让父亲在教师节代他亲自去母校向张老师“负荆请罪”!为什么要选择在教师节呢?常仁尧说,自己打老师的行为给张老师、母校、天下的老师都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只有选择在教师节登门道歉忏悔,才能弥补过错!无论是否被谅解,他忏悔道歉的诚意都不会改变。

 

  “我想告诉当事人,他已忏悔,审判结果已不重要”

 

  广角镜:您作为辩护律师,您的辩护意见是什么?

  周兆成:在该辩护意见中,我重点谈到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和第三条第五项,辩护人认为明显不当;

 

  我们知道第二条第七项的文字表述为“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个是判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兜底性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体系解释原理,兜底性法条文义的解释理解应当遵照前述具体列举情形的规格标准,也即兜底性规定的内容界定必须在情节恶劣程度上与前述具体描述的情形相当,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很遗憾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比较性说明,证明本案符合第七项的情形是如何与前述六项内容在情节恶劣上是相当的,判决的明确性不够。并且本案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是否有意殴打特定人也存有较大争议。

 

  第五项的文字内容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明此项内容在本案中仅仅依靠的是证人证言言词主观证据,并无客观性的鉴定、书证、电子证据等材料综合证明严重影响他人的身心健康状态,引用此项规定进行裁决在事实证据基础上也明显不足。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理论上这属于公法益,具有较大抽象性,为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避免定罪的随意性,基于现代刑法司法理念,任何一个保护公法益的罪名在法益保护的内容上必须能够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私法益的集合。如公共安全的公法益必须能够还原为多数的或不特定的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保护公法益的罪名,那么本案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公法益能够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私法益的集合吗,对此仍有疑问,本案的涉案行为并非指向教师公共群体,而是一对一的私人间的恩怨矛盾,传播视频的内容也没用文字在视频中表明殴打的就是老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常仁尧母校的《控告信》等最后导致不可控的局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界定是否也存有障碍。

 

  第三、刑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障法具有谦抑的属性,刑法不是万民法,在中国伦理道德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存在重大争议,尊师重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这一伦理道德能否评价到值得刑法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当中是否值得思考推敲,也即本案造成的法益侵害能否上升到侵害了尊师重教的程度,是舆情扩张的结果还是人为情绪化的结局,值得深思。

 

  第四、本案处罚的行为对象是前期的殴打行为还是后期的传播行为,或者二者的集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本案的传播行为并不符合本条的司法解释本意,也即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发表不当恶劣言语辱骂恐吓他人,本案的传播行为似乎并非利用网络进行言论发表的行为。

 

  广角镜:接下来准备怎么办,常仁尧的家人准备继续申诉?

 

  周兆成:作为被告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很遗憾我没有帮到常仁尧,对此我非常的内疚。对于常仁尧家人准备继续申诉,我想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法官告诉我常仁尧现在特别想见我。我希望在8月20日能够第一时间会见到常仁尧。

 

  我想告诉他,“你已经认识到错误,也向老师和母校道歉和忏悔,至于是否获得谅解以及二审结果都不重要!一纸文凭不见得就可以造就一个人,正如同牢狱生涯也不见得会打垮一个人。所以你一定要坚强!

 

  【事件时间线】

  2019年8月19日,洛阳中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10日,案件一审宣判,常仁尧因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6个月,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6月12日,一审开庭,常仁尧被控寻衅滋事罪,检方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3年。

  2018年12月20日,打人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常仁尧随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2018年7月底,常仁尧遇到20年前初中班主任,想起被“体罚”经历,拦下对方、连扇其多个耳光,并拍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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