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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主体安置房与商品房区别

  企业拆迁的主体有哪些。

  一,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就是被拆迁人,但是会有股东选出的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形成决议,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合伙企业,被拆迁人应当为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完全彻底改制的企业,应由改制企业的董事会形成决议,并委托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有效的民事代表权,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五,对改制不彻底或是未能完全改制的企业,应由主管部门协调,并设立处置国有资产的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主管部门已公告宣布被拆迁企业停业清算解散的,应由主管部门设立的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本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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