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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