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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虚假诉讼罪条件和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条件。

  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由人身权利和平等权利组成的复杂客体。

  首先,虐待罪的首要客体为人身权利,我国《刑法》分则按犯罪的客体类型将所有罪名划分为十章,虐待罪被置于《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很显然,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虐待罪客体必定涉及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指的是与人自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在所有的虐待案件中,所有的行为人都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包括精神健康)进行侵害从而达到虐待的不法目的,如常见的被害人被行为人虐待重伤或者死亡,这是典型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从虐待罪的行为实施模式上看,也不难得出其客体应该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设置虐待罪,就是通过刑罚来预防和惩罚虐待行为,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因此,人身权利应当是虐待罪的首要客体。

  其次,家庭个体成员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应为虐待罪的次要客体,虐待罪是一个与家庭关系联系紧密的犯罪,而家庭是一个相对封闭,自治,私密的环境,受外界影响较少,家庭关系主要依靠传统道德来进行维系,在这样的环境中,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家庭关系地位,主要取决于成员自身的身体条件,经济条件等,因此,身体,经济等方面条件较好的青年人一般有着较高的家庭地位,而老人,妇女,儿童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虽然法律对公民输出的是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但在一个相对封闭,自治的家庭环境中,依靠道德规范之力量难以完全有效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处于劣势的家庭成员难免成为受侵害对象,从而打破这种家庭成员权利平等的格局,随之出现的是儿女对父母不管不顾,有病不给医治,父母对孩子随意打骂等各种侵犯家庭成员平等权利的行为,因此,当道德规范难以调整家庭平等关系的时候,需要法律介入进行规范,虐待罪的设置,就是为家庭成员间行为设置了一道底线,一切僭越这条底线的行为将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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