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菏泽王先生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取得胜诉,该起案件获胜的关键点在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为三年前。
王先生是山东菏泽某县居民,在县城某路东侧有处房屋,面积近3000平方米,系其2013年通过国有资产处置购买所得。2017年3月9日,当地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该房产所在片区划入征收范围,并开始安排相关评估工作。
后来,评估公司以2017年3月9日为估价时点,对王先生的房屋作出两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2020年9月29日,上述两份评估报告被送达给王先生。王先生认为,以此为依据的补偿,偏离现行市场价格,而且存在诸多漏项,因此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时间,征迁双方僵持不下。
2020年12月4日,当地县政府向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其在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王先生对该决定内容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1年7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县政府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是评估公司实地丈量、评估作出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补偿价格合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017年3月9日,而该评估报告的送达之日为2020年9月29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两者距离估价作业日期和估价时点的时间,间隔长达三年,涉案片区近年房价有一定幅度变动。被告县政府并未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延迟作出可归责于原告的相关证据,也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对原告进行补偿,将导致原告获得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有损原告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四个月内向原告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陈君伟律师、蒋骁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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