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视点 | 集资诈骗罪之辩点梳理

坊间有句传言:“成功了就是传奇企业家,失败了就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公司的经营、项目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因此,集资就成为许多人扩大经营规模的手段。但实践中有一些不法人员通过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他人的集资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量刑规则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24万),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120万),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万),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00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三、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诈骗方法;

3、非法集资。

 

四、集资诈骗罪辩点

 

 
 

第一类、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具有非法占用目的的表现:

 

(一)在案证据并未反映行为人有大肆挥霍或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在资金出现周转问题后,行为人采取个人筹集资金、与相对人结算或确认债务数额等积极措施能够印证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情形。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实践中,行为人经常采取的方法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伪造有关批件,以能够取得高回报的养殖、种植、生产产品等为名,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使人相信其投入一定能够获得几倍几十倍的回报,而其实这些绝大多数都是子虚乌有。

 

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手段进行集资的具体表现为:

 

(一)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实施诈骗的故意。

 

(二)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无骗取客户投资的共同故意。

 

(三)行为人没有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诈骗手段进行集资。

 

(四)行为人吸收资金属履行单位安排的职务活动,对单位收取款项后的用途及去向不知情。

 

无罪辩点三、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行为人的借款对象为其战友、同事、亲戚、朋友等特定人员,并非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社会公众。

 

无罪辩点四、证据不足之辩

 

 由于集资诈骗罪必然会涉及数额计核的问题,因此以《报告书》《计核报告》等形式存在的鉴定意见,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从鉴定意见入手,进行证据不足之辩,往往会有奇效。

 

辩护律师可通过鉴定意见制作过程中的委托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方法、过程、材料等方面质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证明力大小等。

 

 
 

第二类、轻罪辩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应重点关注资金“来”与“去”的情况。如行为人只是根据单位安排履行职务参与了吸收资金,但对单位收取款项后的用途及去向不知情,则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款项去向尚未查明的,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类、罪轻辩点

 

罪轻辩点一、构成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罪轻辩点二、犯罪数额之辩

 

集资诈骗的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罪轻辩点三:地位作用之辩

 

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发生,应对各个单位人员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进行区别处理,对在单位内部不涉及集资诈骗行为的人员,不应做犯罪处理;对涉及集资诈骗行为,但在单位中并非主要责任人员的人,则应根据其涉案金额以及金额的来(是否从亲友)等入手,与主要责任人员区分开来,以获得较轻处罚。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