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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大数据视角下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的裁判案例分析

 

随着娱乐业的蓬勃发展,艺人解约的新闻也愈发增多。但解约的主张不论是艺人提出还是经纪公司提出,在法律的视角下都有一定的争议,那么演艺经纪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法院如何对此类案件的一般争议如何认定呢?笔者以演艺经纪解除作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案例2466篇,筛选后为654篇,现就该类合同的解除进行分析。

检索渠道:聚法案例

检索时间:2022年6月10日

检索关键词:演艺 经纪 解除(本院认为部分再次检索“解除”)

地域限制:北京市 上海市 广东省 江苏省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文书类别:判决

审理年份:2019年1月1日至今

01

 

数据分析

 
 
 

在上述条件下共检索到案例654篇,其中北京市250篇、江苏省158篇、广东省157篇、上海市89篇。

在案由分布上,合同、准合同纠纷占据601篇,侵权责任纠纷26篇、劳动人事争议19篇、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5篇、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3篇。

02

 

案例裁判规则

 
 
 

鲁照华与北京凤凰联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2019)京0105民初39917号

法院认为:鲁照华与凤凰联动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演出机会,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并增加收入。可是在两年的合同履行期内,凤凰联动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足够的演出机会,亦未能对鲁照华进行培训和培养,凤凰联动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凤凰联动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鲁照华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考虑到《委托经纪人合约》的特点及凤凰联动公司的违约行为,鲁照华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鲁照华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纪人合约》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婷与北京博雅丹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2020)京03民终6469号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合同后,博雅公司引荐李婷到酷狗平台直播并提供直播设备、开播调试及培训等服务,向李婷提供网络演艺经纪服务,并定期将分成后的收益支付李婷,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博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次,李婷未举证证明博雅公司未尽到上述合同义务致使其解约,且从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约直至2018年6月18日李婷强制转会,李婷从未就上述事宜向博雅公司主张过,综合双方陈述及合同履行实际,李婷二审诉讼中主张博雅公司未履行培训、宣传、推广的合同义务,本院不予采信。李婷以博雅公司未提供其他演艺机会为由主张解除《网络演艺经纪合同》,缺乏合同依据。最后,博雅公司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李婷违约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综上,李婷以上述理由主张其有权解除《网络演艺经纪合同》并不予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另,签订《网络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演艺经营行为,李婷作为成年人,对于其签订该合同带来的经济收益和风险应当有所认知。李婷发生违约行为后,又另行主张《网络演艺经纪协议》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有违诚信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适当,本院不予调整。

南通兆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侯冰怡演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2021)苏0602民初7096号

本案中,从兆腾公司提供的五至七月直播时长看,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侯冰怡完成的有效直播天数为21天,有效直播时长为65.8小时,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效直播天数及时长,且直播期间其还存在吸烟、裸露纹身、举止低俗、语言攻击他人等违禁表演情形,侯冰怡的上述行为明显构成严重违约,故兆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侯冰怡支付相应违约金。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佳璇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2020)粤0113民初4178号

原、被告签订的《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作协议规定了独家条款“被告不得在竞品平台直播,不得与竞品平台承接商业活动及合作,不得将主播符号、肖像、音视频等再次对外授权或发布。” 此外,协议还明确:被告个人的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应与原告共同运营,发布商业信息及与平台相关的内容,必须经原告审核同意。乙方单方终止协议、或违反协议第二条第3款独家经纪条款、或违反协议第六条第2款独家条款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构成重大违约。

由此可见违反独家条款本身即属于重大违约。此外,被告本人未按本院要求到庭接受询问或对其在抖音平台的直播情况书面说明。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被告关于其不构成重大违约、不需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案涉协议尚未到期,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曾恢复在虎牙平台的直播,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双方具有继续履行协议的良好基础,本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对被告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03

 

案件分析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经纪公司常见违约主要有拖欠报酬、未按约定投入成本、未提供演艺机会、未按约定进行培训、未履行披露义务。签约艺人主要存在拒绝经纪管理、接私单、恶意炒作、从事违法行为、发表不当言论等等。

在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方面,法院会结合艺人本身的知名度、粉丝数量、发展前景综合考量,以及经纪公司对艺人的直接投入和预期损失、违约主观恶意等。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即经纪公司前期对艺人的投入,包括包装、培养、宣传、推广等费用;合理预期损失主要指艺人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经纪公司预期收益的损失,对于损失,经纪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合理预期损失部分通常举证难度较大。

因此,为了防止上述风险,经纪公司在签订类似的合同时,尽量避免采取格式合同,对关键条款要针对不同艺人作出针对性的约定,比如包装计划、路线设计、主打市场、违约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承担方式等等。在权利义务上,要做到对等并平衡双方利益。在违约责任上,将艺人违约具体情形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写入合同。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李明世律师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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