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刘井生因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高息吸引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造成多人经济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管理法规、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界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如何考量?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井生在2014年至2018年间,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在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村、长流村等地,通过他人介绍和上门宣传等方式,承诺给予存款者月息一分二至五分的高额利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5.8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51万元无法返还。刘井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为刘井生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51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4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井生,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暂时寄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同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井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井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井生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在本县堆沟港镇五队村、长流村等地,通过他人介绍、上门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给存款者月息一分二至五分利息,向茆兴万、朱某等二十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65.8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井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井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井生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在本县堆沟港镇五队村、长流村等地,通过他人介绍、上门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月息一分二至五分不等的利息,共向茆兴万、朱某等二十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58000元,致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5100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井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成某甲、成某乙、陶某、李某、茆兴万、唐某、周某、赵某、徐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朱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徐某乙、左某、徐某丙、谢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某、王某甲、薛某、陈某戊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口证明,借条,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井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5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井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井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刘井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井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井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轶娟
人民陪审员 陈 虹
人民陪审员 马爱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腾飞
书 记 员 郑 磊
【总结】
刘井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8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7.51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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