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由中华商标协会和海口市政府主办的2015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商标优秀案例评析论坛在海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集佳代理的“超爽”无效宣告案件入选中华商标协会评选的22件优秀商标案例,被评为“2014-2015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关于超爽”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
被申请人:朝日集团控股株式会社
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超爽”作为描述啤酒口味的词汇,在啤酒行业内广泛使用,故“超爽”成为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风格特点用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保障行业内的有序竞争,申请人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啤酒行业通用名称,也不是国家标准所规范的表示啤酒口感的描述性文字,故应予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超爽”文字使用在啤酒商品上时,消费者易按其字面含义理解为是对啤酒的口感、风格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不易将其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超爽”本身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该商标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第1175070号“超爽”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因具有直接描述性用语而被宣告无效的案件。“超爽”商标在1997年提交申请时,该词汇尚不是直接描述啤酒口感风格等特点的行业描述性用语,因而能够顺利获准注册。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之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懈怠或疏忽,“超爽”逐渐在相关公众中显现为啤酒的口感、风格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故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证据裁定该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予以无效宣告,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经济发展实际的,也有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故企业一旦选择了此类商标,那么务必注意留存大量有效使用证据,同时应积极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避免自己商标淡化成行业内通用的具有描述性或缺乏显著性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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