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刘某潭、王某龙等黑恶势力构成犯罪团伙案。本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本案由七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滕州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兆祥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2名、人民陪审员4名组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刘某潭拉拢被告人王某龙承接枣庄市市中区水果镇水果市场开发改造工程。被告人王某龙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指派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宝、龙某、赵某兴、王某明等人参与,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推行市场化改造,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坦、王某龙。 。该黑恶势力组织成员比较固定,经常聚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作恶,压迫群众。他们多次组织、预谋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他们也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律条件。他们是一个以被告人刘某潭、王某龙为主要成员的邪恶犯罪集团。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违法所得、涉案财产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坦、王龙是该邪恶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主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龙某文、王某、王某宝、邱某、龙某、赵某兴、王某明、张某龙系邪恶犯罪集团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惩罚。
据此,滕州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潭犯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拘禁、非法采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罪名受到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3万元。被告人王某龙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向被告人刘坦、王某龙追缴非法采矿收入160万元。龙某文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有其他罪行的被告人也分别判处刑罚。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潭、王某龙等人共同承担被毁坏基本农田的复垦义务或共同支付复垦费用321.0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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