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借债人下落不明等问题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
马上过年,北京的冯先生就遇上了这类的麻烦事,原来自己的朋友借了自己的一大笔钱,约定了年前1月初的时候归还,冯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借债人讨要借款,却发现借债的夫妻都联系不上了,突然下落不明。冯先生预感借债夫妻明知故犯,故意拖延不还欠款,自己钱可能要打水漂。
冯先生万般无奈之下,联系到信凯律所的孙俊平主任,孙俊平主任了解详细的案情之后,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希望通过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联系到借款夫妻,在不正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能够将借款要回。果然,法院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借款夫妻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立即联系冯先生,将借款如数的奉还。事情办理清楚以后,孙俊平主任申请撤销了对借款夫妻的借贷案件诉讼。
因为案件处理及时,欠款顺利追回,冯先生说不出的感激,特意带着闺女来到信凯亲手将特质的锦旗送到孙主任手中,皆大欢喜,冯先生一家也能高高兴兴的过个新年了。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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