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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复议时效怎么算?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先生等100人,是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住户,他们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8年与兰州市相关单位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
        然而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张先生等大部分居民至今仍然未得到安置,有的住户过渡费早已停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等人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的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协助维权。
       经律师协助,当事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这才得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的形式所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于7月28日对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会议纪要。而兰州市人民政府在答复书中提出:1,张先生等100人申请撤销会议纪要的复议请求并未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张先生等100人的复议请求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时效。
【思考】
1.张先生等100人申请撤销该会议纪要的复议请求属于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张先生等100人的复议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复议时效?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指出:
一、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最终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大部分当事人至今没有得到安置,过渡费用得不到发放,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本案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是合格的申请人,所以行政复议合法。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在知悉侵权后法定期间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王律师表示,行政复议申请不合法、超过复议时效,是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主要理由,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细致进行分析,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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