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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冠领代理山东淄博要求履行查处职责案二审胜诉

  蒋先生等四户居民是山东淄博人,在某小区各有一套房屋。近年来,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将他们的房屋划入拆迁范围。但他们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棚改项目中,以协议拆迁的方式违法征收房屋、强制占用土地。2020年5月,包括蒋先生四户在内的十人向区资源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他们公布。区资源局收到申请书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拆除行为是因鉴定为危楼,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此处没有进行建设。蒋先生等四户居民对上述处理意见书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意见书,并判令区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区资源局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且四原告对房屋被拆除一事已另案起诉,驳回了四户居民的诉讼请求。蒋先生四户居民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迎来胜诉判决。
律师
  法庭上,区资源局称:我局根据上诉人反映情况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已经履行了查处职责,查处结果是不存在违法征收上诉人房屋、违法占地的事实,不属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即使存在上述事实,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及侵犯土地使用权民事纠纷处理,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范围。
  针对案件一审失利之处和区资源局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被上诉人具有查处相关主体违法征收上诉人房屋及强制占用土地的职责。四上诉人同时向省、市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两上级部门均将查处职责履行部门指向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相当于通过书面方式自认其具有查处职责并进行了履行,仅是回复方式及查处程序和查处结果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已查明,涉案地块“未办理用地手续”,并一直存在违法施工行为,上诉人提交的实地在进行施工挖掘的照片也可证明该地块存在着未批先征、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被上诉人具有查处职责的情况下未履行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原审法院将不同诉讼、不相关土地性质混为一谈。本案并非强制拆除之诉,而是履行职责之诉,被上诉人应该按照查处程序全面履行查处职责;另外,原审法院将是否为农用地与被上诉人的查处职责混为一谈,属于对法律的曲解,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是否具有查处职责与土地性质无关。
  第四,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违法征收、违法占地等行为的查处职责。原审判决与事实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自认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区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上诉人区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苗薇薇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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