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呢?
2025/4/3 47征收补偿"一把尺子量到底"!量你家的这把尺子,刻度清晰吗?
2025/4/3 39聚焦党的二十大 | 炜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坚持“三度” 推进党的二十大精神走深走细走实
2025/4/3 36·【国家立法动态】《机动车登记规定》实施10天平稳顺利 小客车登记全国“一…
2025/4/3 44股票质押的债权止损必知4要点
2025/4/3 45教育培训合同如何约定避免歧义——蒋某某与某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
2025/4/3 40木垒县法院:牢记使命永不放弃,十年积压案件终于审
2025/4/3 43民间借贷纠纷应怎样认定处理
2025/4/3 47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25/4/3 37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在什么时间内请求撤销?
2025/4/3 38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2025/4/3 44出席《郭翔教授八十寿辰暨学术思想与学术活动座谈会》
2025/4/3 40圣运简讯:诉讼胜山西省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25/4/3 41德恒发布《中国反垄断法》7月期
2025/4/3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