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征地拆迁案件中率先开展的程序。被拆迁人对征迁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然而这种合法的知晓信息途径,却经常遭遇行政机关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此,江苏南通的孙先生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申请行政复议,最终成功维权。
孙先生是江苏南通某村人,在村里修建了一处养殖场和房屋,用于经营养殖业。2019年,该村涉及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征收项目。孙先生为了解征收项目信息,特地向当地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报批手续、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补偿及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申请邮件寄出后很快被签收,然而让孙先生没料到的是,他等待多时的回复竟如石沉大海——音信全无。为此,孙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律师事务所咨询后续维权事宜,冠领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予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遂代理孙先生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程序启动后,孙先生翘首以盼的回复终于有了回音——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了答复意见书,并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声称,之前没有收到孙先生邮寄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件。冠领律师久经沙场,对于种种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早有准备。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一针见血指出:申请人提供的邮寄信封在收件人信息栏明确记载了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具体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上述联系方式与被申请人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联系方式一致,邮件查询记录也明确记载该邮件已被签收,被申请人述称没有收到,理由不能成立。
除此之外,冠领律师以法为据,指出被申请人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但因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了答复,责令其再作出答复已无必要,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1年11月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违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提供可能,建议被拆迁人灵活使用。不过,征迁项目不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也不尽相同,被拆迁人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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