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吴某、辛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辛某购买某公司某楼盘二期房屋一套,房屋总成交价366180元。
交房条件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吴某、辛某使用。
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为: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吴某、辛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将房屋交付给吴某、辛某。
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吴某、辛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日期在交房后。
吴某、辛某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于是来到京云律所进行咨询看此诉求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
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
法院判决
吴某和辛某于是委托京云律师,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是开发商部分违约,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吴某、辛某违约金14940.14元。
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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