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代理某竞业纠纷案件,为客户减损超8000万元
2023-07-07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某上市公司诉其子公司原总经理梁某竞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恒律师为梁某提供本案一审、二审全程诉讼法律服务,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从商业逻辑、商业惯例、商业常识等角度开展本案事实梳理和法律分析,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提供反驳证据,发表抗辩意见,成功帮助客户减损超过8000余万元。
上市公司一审诉称,其子公司总经理梁某违反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在竞业期内设立多家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构成违约,应按竞业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8000余万元违约金。
德恒律师认为:1.本案的关键在于梁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义务的事实;2.若梁某设立公司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经营活动,但其细分领域产品与上市公司产品比对后不一致,均不应认定双方构成竞争关系;3.违反竞业义务的违约金应当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填平原则合理确定。
德恒律师紧紧围绕“以事实定性质”“以事实定损失”这两条主线,开展本案诉讼代理服务。一方面,德恒律师对上市公司诉称的同业竞争公司是否与梁某具有关联关系提出实质性质疑,并提供书面证据、证人证言进行反驳,同时,对上市公司举示的涉嫌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犯罪的民事诉讼证据提供者提起刑事控告,敦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德恒律师逐一调查对方诉称的同业竞争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实际经营情况,梳理各公司的产品种类、产品用途、客户群体、市场划分、资金收费等经营信息,积极向法院提交完备的、体系化的反驳证据,发表极致精细化的抗辩意见。
两审法院均充分认可德恒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指出同业竞争关系应当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内容,比对双方细分领域的产品异同,以此厘清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两审法院以梁某在职期间三年薪资收入之和180万元作为其违反竞业义务的违约金,驳回了上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德恒律师认为:企业高管竞业义务有三处来源:1.公司法等法律规定;2.商业合同约定;3.劳动合同约定。在并购实务中,上市公司通常会在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商业合同中为拟并购标的公司高管设定竞业义务,并约定违反竞业义务违约金。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企业高管违反竞业义务违约金,应当公平合理,企业向其原高管主张天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容忍范围,不应得到法律的鼓励和支持。
本案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熊晓军律师、金小雨律师主办,熊晓军律师团队王增科律师及律师助理协办。
主办律师介绍: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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