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却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贩卖毒品罪的从严打击,又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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