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某村村民杜先生的房屋被拆,包括当地乡政府在内的三部门的私自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但乡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杜先生自己主动搬家,实际行为已经表明其认可拆房。杜先生再次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出庭。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私自拆除案一审获胜
杜先生是四川省乐山市某村村民。因当地航电枢纽工程项目建设,其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乡政府向杜先生作出《通知》《告知书》,要求其做好家具设备等搬迁腾空工作。杜先生担心房屋被违法,开始自行将家具等室内物品搬离,以减少损失。果然不出所料,不久后的一天傍晚,房屋即被拆除。
杜先生不服拆除行为,委托冠领律师将参与拆除的县、乡两级政府和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
一审法庭上,乡政府主张,杜先生是自行搬走室内物品的,证明拆除房屋符合其真实意愿;另外,因为汛期将至,乡政府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紧急避险,将案涉房屋拆除。但乡政府的两项主张均未获得法院支持。三被告的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自己搬家不代表同意拆房
乡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然坚称杜先生自愿对房屋腾空拆除,其以自己搬家的实际行为认可了征地行为,乡政府只是协助其搬家拆房,并未组织实施任何拆除。
面对乡政府的坚持,冠领律师指出:在杜先生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得到全面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仅根据杜先生自行搬离室内物品的行为,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拆符合其真实意愿。乡政府协助杜先生搬家的陈述,以及乡政府向杜先生发出的要求搬迁的《通知》《告知书》,恰恰证明乡政府参与实施了房屋被违法拆迁行为。
另一方面,冠领律师代理杜先生再次重申:在房屋所属的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尚未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三部门未提交证据证明杜先生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三部门未依法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且申请法院行政执行等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对案涉房屋违法拆除,属于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执行行为。
冠领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同样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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